2018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
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在研究抽样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9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1]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2]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分四种情况: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3.禽畜养殖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此处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牛、猪、鸡、鸭的头、羽数。
我省规模化养殖中的牛、猪、鸡、鸭等禽畜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4.医院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医院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第五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申报系统参数设置。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1]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附件
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 (平方米) | 100以下 (含100) | 污水 | 70/月 |
废气 | 33/月 | |||
100-300 (含300) | 污水 | 150/月 | ||
废气 | 66/月 | |||
300-500 (含500) | 污水 | 430/月 | ||
废气 | 100/月 | |||
500-1500 (含1500) | 污水 | 720/月 | ||
废气 | 250/月 | |||
住宿业 | 床位(床) | 污水 | 3/月·床 | |
洗染服务业 (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
美容美发 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
洗浴业(洗脚、洗澡)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
摄影扩印 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
备注 |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税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 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鸡/肉鸭 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蛋鸡/蛋鸭 存栏量10000只以上
肉牛 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羊 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兔 存栏量3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 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注:规模标准来源:鲁牧畜科发[2017]4号《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注:划标标准来源:《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